漫談商標
鼎新電腦 王瑞彬
案例:
某人在網路上以「鼎新學校」的名稱,對外招攬鼎新ERP軟體維護之業務,試問此舉是否侵害公司權益?
一般我們常會聽到智慧財產權這名詞,也有人稱為工業財產權或是智能財產權,那到底智慧財產權所代表的意義為何,又它的範圍有那些呢?其實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也就是說只要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並且符合智產權相關法律之保護規範要件,就可以構成智慧財產權。而我們常所熟悉的智產法律大抵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祕密法等。
而所謂商標即「足以使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也就是說商標就是用來代表個體之特殊性,藉以和他人區別出來。而商標的形式可以用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等方式來呈現,任何個體都得以上述方式來申請商標權利以突顯其特殊性。所以說當獲得商標權利後,如有任何個體之出現而有使大眾有混淆之餘時,該個體就是侵害了商標權。
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而同法第六十二條亦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而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如案例所示,公司已申請「鼎新」二字為註冊商標,用於電腦產業中,並已具有相當知名之程度,該人以「鼎新孤兒院」為名,在外從事ERP軟體業務之招攬,其已有使大眾有混淆誤認之餘,所以該人已侵害公司商標權利,公司得以對其提出損害賠償。附帶提出說明的是,智慧財產因多屬人類智慧結晶之產物,如遭人惡意侵害,實是漠視人類創作之能力,此將造成大家不願再予創作之嚴重結果,對人類進步有者相關大的影響,因此對於惡意侵害應給予嚴重懲罰。以商標法來說,惡意侵害商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罰則不可謂不重。
故本案某人行為已侵害公司商標權,公司不但可以對其提出損害賠償,該人亦應負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