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法令。
因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法保護到”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並受限於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等八大產業,為能全面貫徹對中華民國國民個人資料之保護,新法破除產業限制,且不再以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為限,故將新法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