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罪

關鍵字:法律常識

【案例】

小陳與小王在公司同一事業部當業務,兩人因年紀相仿,平時除工作外,下班之餘也會一起相約外出遊玩,兩人的友情可以說非常好。後來小陳因故離職,並轉換到敵對廠商去當業務,但小陳不定時仍會與小王聯絡,聊聊彼此工作的心得。

某日小王拜訪一新客戶,經幾次探詢後得知該客戶有新增電腦系統的需求,恰巧此時小陳亦到該客戶做拜訪,無意間得知該客戶有可能會向公司訂購電腦系統,因此便打電話給小王,跟小王言明因他剛到新公司尚無業績,希望小王可以把這筆訂單讓給他,事後他會給小王一筆回扣。小王心想平時與小陳關係良好,在公司的時候都是小陳在照顧他,況且他自己今年度的業績也快達成,沒有差這一筆訂單,小陳又答應給他回扣,因此也就同意把這筆訂單讓給了小陳,並將公司相關價格資訊轉給小陳知悉。事後小陳公司因為最低價格而得到該客戶訂單,小陳也依約給了小王回扣。試問小王此舉是否妥適?

【解答】

按刑法第三四二條背信罪之規定: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幾項:

第一、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事務:

所謂替他人處理事務,是指行為人受到他人的委託或者委任來處理事務,像公司僱用職員為公司辦事、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自己處理事務等等,上開案例中小王受僱於公司,即符合”為他人處理事務”。

第二、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

所謂意圖,是指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有這種犯罪的目的或期望而言。例如案中小王為了拿取回扣,而將公司相關資訊給了小陳,小王即有犯意意圖存在。

第三、要有作出違背職務的行為:

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沒有盡到受人所託,忠人之事的原則,在處理事務的時候,違反誠信為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案例中小王受僱於公司,原則上應盡力為公司招攬客戶,為公司增加業績,但小王卻未盡到義務將客戶轉讓給小陳,小王因而違背職務行為。

第四、 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

公司原本可因為小王的業務招攬賺取利益,現在小王將客戶轉給小陳,導致公司應賺取而未賺取,就公司來說就是受有損害。

復按刑法第三一七條洩露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之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露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王受聘於公司,並簽有聘僱合約,聘僱合約中皆有載明保密義務。公司對客戶之售價應屬公司工商秘密,小王應有保密的義務。現未得公司之同意小王將售價洩露於小陳,即構成該條文之要件。

綜上所言,小王意圖得到回扣,在未經公司同意下將公司售價告知小陳,並進而使敵對公司簽下案件,導致公司利益受有損害,小王行為已違反刑法第三一七、三四二條之規定,如為訴追,小王應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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