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連結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鼎新電腦-宋惠火宣

【案例事實】

阿凱平時閒暇之餘就喜歡將一些有趣的影片連結PO上Facebook的塗鴉牆與朋友分享,最近他將YouTube上所看到的Lady gaga最新MV連結PO在他的塗鴉牆,此行為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權概念說明】

著作權法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

「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自己的網站進入其他網站,因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故不會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但如果明知他人的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的作品,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

如係將他人影片、文章或音樂直接上載於聊天室中,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就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結論】

本案中阿凱僅將YouTube的連結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該連結進入YouTube網站,因此並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故不會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

但如果阿凱明知YouTube的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的作品,而仍然轉貼該連結,就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

【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Ⅰ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Ⅱ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Ⅲ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Ⅳ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Ⅰ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Ⅱ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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