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信託
鼎新電腦-王瑞彬
【案例】
王老先生有一獨子,兩年前車輛喪生,當時孫子才五歲,如今已就讀小學了。兒子死後,王老先生就負擔起孫子的教育費與生活費用。但自今年以來,王老先生就感覺到自己的身體越來越差,也因此開始擔心起孫子的未來。王老先生有三間房屋及不少的股票,在他死後,這些都將由孫子繼承。但孫子尚未成年,財產的管理與運用,屆時勢必都將落在媳婦的身上,然而,媳婦的揮霍及不善理財,則為王老先生所素知,更何況他還年輕,也有可能改嫁,若如此,孫子是否還能保得住財產,誰也無法預料。試問王老先生有什麼辦法可以確保孫子將來的生活無虞?
「信託」是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的制度,起源於英國,由於在運用上極富彈性,且深具社會及經濟功能,故在英美法系國家早被廣泛利用。在我國,信託法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後正式實施。至於信託之意為何?信託法第一條言明:「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簡言之,信託是一種受嚴格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透過「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需要作財產規劃的人,以更有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目的。
所謂「委託人」就是擁有財產者,當他為某種目的想針對某人或某些對象(受益人)作財務規劃,而透過信託方式將財產移轉給信託業者管理及處分時,他便成為信託關係的委託人。而「受託人」在營業信託中即是所謂的信託業者(目前均由銀行兼營),他們會依照信託本旨,執行管理事宜,協助委託人達成財產管理目的,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至於「受益人」則是委託人想以該筆財產加以照顧的對象,可能是子女、親人或其他特定人(他益信託),也可以是自己(自益信託),或是以公眾利益為信託目的下之適當團體或個人(公益信託)。
由於信託財產必須移轉至受託人名下,因此委託人須高度信賴受託人,才有可能利用信託方式管理財產。由於目前信託業者大多為銀行,不僅專業亦具有相當之信譽,且為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權益,受託人承作信託業務時,須同時受到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規範,受託銀行除需確實依據委託人成立信託之意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外,並需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及記帳、禁止自易行為,且信託相關承辦及主管人員均需具備專門學識經驗、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若信託業者違反法令規定,將受嚴重之處罰(罰鍰、刑責),因此透過適格之受託銀行辦理信託,將較為安全有保障。
承上所述可知信託種類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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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遺囑、宣言信託
信託依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信託契約設立的,稱「契約信託」;由委託人以遺囑設立的,稱「遺囑信託」;委託人以自己財產權的全部或一部,對外宣言自為受託人的信託,稱「宣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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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他益信託
委託人以自己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託,稱,「自益信托」;以他人為受益人設立的信託,稱「他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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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公益信託
設立信託以私的利益為目的的,為「私益信託」;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稱「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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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非營業信託
受託人接受信託以營業方式為之的,稱營「營業信託」,又稱「商事信託」;非以營業方式接受信託的,為「非營業信託」,又稱「民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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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
信託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等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其設立及受託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稱「公益信託」
信托法中最重要的即是公示制度,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與物上代位性,因此對於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或有價證券,不能不設信託公示制度。信託法第四條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以信託財產須經主管機關登記,否則信託行為對於善意之第三人是無效的。
對於本題案例,王老先生可以為其孫子設立信託,委託王老先生得以信任之友人為受託人,將財產的全部或一部移轉給受託人,於辦理登記完成後,該受託人即得以王老先生受託之意旨(為孫子的生活或是教育費用)做財產管理或處份,如此即可保障孫子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