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跟誰姓?

鼎新電腦-王瑞彬

案例】
  王小華與陳大明結婚多年,兩人育有一女陳小敏,最近王小華又生一子,陳大明因是三代單傳,因此對於喜獲麟兒當然是高興萬分。但是王小華也是家中的獨生女,老父一直希望她可以生一個胖小子為家中傳宗接代。王小華與陳大明就為這出生的小孩到底該姓什麼而爭論不休。陳大明認為中國人向來是父權社會,小孩當然應該要跟父親姓;王小華卻認為自己無兄弟,當然可以約定小孩從母姓。兩人前來求教,試問二人何者有理?

  我國憲法第七條雖然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由於我國過去是以父系為主,因此在法律上的規定亦多偏向以男性為主,例如夫妻離婚,不動產歸丈夫所有,子女監護權也歸父親….等等,在在顯示我們重男輕女的不公平現象。而隨者時代的進步,女權不斷的提升,法律亦逐步的修正,將過去不公平的規定,漸漸修正至男女平等的境界。

  在舊法時期,因以父系為主,因此小孩應從父姓。舊民法第一○五九條即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從條文可看出,小孩應該是從父姓,只有在母親沒有兄弟可以傳宗接代的情況之下,在經過丈夫的”同意”後,小孩才可以從母姓。過去就有發生過許多案例,母親一方確實沒有兄弟可以傳宗,但僅因為自己丈夫不同意,就無法讓小孩從母姓。由此即可以看出舊法對女權的保護不足。上述案例,如以舊法處理,小孩當與父親同姓。

  有鑑於此,立法院在九十六年五月時特別就民法親屬篇做修正,並經三讀通過,將部份不合時宜的條文廢棄或修正。而依據新修民法第一○五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新法的修正,不再以父系主義為主,而是注重男女雙方意見,對於子女之姓氏用約定的方式為之。但條文中並未規定若是雙方約定不成,或是未約定時,應如何為之。

  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即可,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3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依該法所規定,父母對於子女之姓氏約定不成時,應由戶政主任用抽籤方式為之。至於姓氏當以父母姓氏為準,不得以其他姓氏替代之。

  因此就本題案例而言,大明與小華就小孩之姓氏,應相戶約定。如約定不成時,於辦理小孩出生登記時,應由戶政事務所主任就兩人姓氏「陳」、「王」中,用抽籤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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