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結婚新制

 鼎新電腦-王瑞彬

【案例】
  王小明與林小美兩人已結婚多年,今年五月中旬,王小明因工作之故認識同辦公室同事陳小莉,兩人日久生情,愛愫尤然而生。王小明為了與陳小莉在一起,向法院提出其與林小美當初結婚,雙方因工作忙碌無法籌措婚禮,所以在某日,兩人逕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以婚姻未有公開儀式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婚姻無效。試問王小明主張是否有理?

  我國民法關於婚姻制度,向有儀式婚主義與登記婚主義之分。所謂儀式婚係指雙方應完成法律所規定之一定結婚儀式,然後才發生結婚效力。而登記婚顧名思義即指必完成結婚登記,否則婚姻無效。而我民法即採儀式婚主義,按民法第九八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同條二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有公開的儀式,且有兩人以上為證人,證明雙方有結婚之事實者,則該婚姻即為有效成立。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之儀式,而是直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此時因為戶政人員並不知道雙方是否已有舉辦結婚之合法儀式,所以法律上將此種情況推定其已結婚,除非事後有人提出證明雙方未辦理合法儀式,而使該婚姻為無效,否則此結婚登記的行為法律推定其已完成結婚。

  儀式婚緣自我國古老傳統習俗,但於現今實務運作上卻產生很大的問題,第一、按我國目前的離婚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也就是說離婚要有書面、證人之簽名、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三者缺一不可,此為離婚的生效要件。但在結婚情況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在實務上常有夫妻離婚到戶政機關辦理,但戶政資料因雙方未登記所以需先辦理結婚登記後,使可再辦理離婚登記之荒謬現象,這對離婚的怨偶來說,實在是難堪與不便,在程序上也顯得前後不一致,此亦為反對儀式婚者要求修法之最主要原因。第二、因在儀式婚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要很多人即便結婚也未辦理結婚登記,這也使得戶政資料上有遺缺,造成很多重婚現象發生。

  基於上述之理由,修法之聲浪早在20年即已出現,直至今年五月中,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修正民法親屬關於結婚之規定,其修正條文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以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解釋條文意函如下:一、首先更改儀式婚為登記婚,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也就是未來結婚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二、採書面主義,舊法時代結婚只要有儀式即可,不必簽立結婚證書,但有時在證人部份因未有書面資料留存,常有該婚姻是否已經證人證明之疑慮,新法為杜絕此爭議,明定結婚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三、由雙方當事人親至戶政機關辦理,在舊法時期,因結婚登記非生效要件,所以當事人一方如不克親前辦理,可由另一方以代理人身份辦理登記。但在新法因為是採登記主義,如不規定須由當事人親自為之,則將來會產生諸多爭議,是以新法要求當事人須親自辦理。上述三要件為必要生效要件,缺一不可,使得結婚的方式與要件和離婚完全相同,不會再使人民於適用上有前後不一致的感覺了。

  此外由於新修條文須待總統公布後始正式實施,但由於此條文對於人民影響生活甚巨,因此特設有日落條款規定,即在明年七月一日前新舊法同時適用,七月一日後就只能開始適用新法,以有緩衝時間。

  故就本案例題而言,因王小明與林小美當初未舉行公開儀式,其生效要件並未完成,因此王小明得向法院請求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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