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範圍之二

關鍵字:法律常識

建築物外觀也是著作權嗎?

延續上一期的鼎新法律網文章(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只要是他人基於個人創意製成的作品就受著作權法保障,包含音樂、文學、圖片等,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之使用可能違反著作權法,還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在資源分享的時代,過度保護私人的創意,對於全民知的權利也是一大影響,於是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了得使用他人著作而不觸法之情況,例如上一期我們提到報章雜誌上屬於純粹時事報導的部分得轉載使用,如果作者針對時事予以評論,不只是單純的傳述時事,此時就不能任意轉載。

【案例】

大頭愛好攝影,平日經常捕捉身邊人事物,作為個人收藏觀賞用。某日,大頭造訪台北市地標101大樓,在精心設計角度、光線後拍下一連串101大樓特寫,興沖沖拿到照相館沖洗,怎知相館老闆沖洗時發現那些照片構圖及技巧驚為天人,便偷偷的多留下幾份照片。請問

  1. 大頭擅自拍下101大樓的特寫,是否侵害101大樓建築者之著作權?
  2. 相館老闆擅自沖洗大頭的照片,是否侵害大頭的著作權?

【解答】

  1. 台北101大樓屬於建築創作,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拍照雖然也是利用該著作的一種行為,但對於這種「街道、公園、建築物」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物,只要不是重新建築一模一樣的大樓,尚不至於侵害著作權,所以案例中大頭拍下了多張101大樓特寫,但並未將照片販售、展示以謀取營業利益,就算是合理使用,不違法。(參照著作權法第58條)
  2. 如前期文章所述,照片只要是經過攝影者選擇角度、光線、焦距等,就屬於著作權所保障之範圍,所以案例中大頭雖然不是101大樓的建築師,仍然可以透過照片設計主張「照片著作權」,相館老闆擅自沖洗加印之行為已觸法。

【結論】

著作權合理使用之範圍,針對作品之出處、使用人之目的等都有不同效力,後續將就其他問題再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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