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簡介:
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除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的醫療、工資、失能及死亡予以補償外,首當其衝的當是公傷病假,但何謂職業災害?通勤災害一定是職業災害嗎?「宜門診持續追蹤三個月」或「宜休養三個月」,人資主管必須依診斷書所載日數,核給公傷病假嗎?又,依勞工保險條例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惟勞保年金化以後,如何抵充?
面對勞基法職災補償,尚有更嚴峻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事實上,許多職災個案的發生,在第一時間即可妥善處理,但因不諳相關法令,導致後續問題更加複雜棘手,而進入訴訟程序,徙增時間、金錢之耗損。尤其是少數頑劣員工,對於通勤災害公傷病假的需索無度。
有鑑於此,實有必要對職災相關法令作一通盤了解以杜爭議。本課程將帶您進入人力資源勞工法律世界,以展現人資人員的專業能力。